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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2021年,助贷市场或迎来三大趋势:
非金融企业的金融业务纳入监管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未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整体纳入监管,个别非金融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复杂,甚至存在交叉持股、虚假注资等突出问题。
以某些互联网金控公司为例,其跨界开展非金融、金融、类金融和金融基础设施等多种业务,实质上已扩张成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2020年11月2日,《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界定,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正式被纳入监管体系中。
金融服务必须满足特定资质要求,坚持持牌经营原则,严格准入和业务监督管理。在消费金融领域,以科技创新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大型互联网公司将面临来自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对于同一业务等同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一管理。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在2021年,以此为前提下的发展才能更加顺应市场和政策的导向。
联合贷款业务模式将重塑
此外,2020年7月,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一是明确了商业银行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二是要求单户消费贷不超过20万元,防止过度授信;三是对合作机构进行名单制管理;四是取消联合贷款比例,明确异地贷款要求。
同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异地展业方面加强了监管。
网络小贷新规要求,“联合贷款”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这是首次明确禁止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
这些新规、新政,将在2021年全面显示出其效用,异地网络贷款将受到严格规范,联合贷款业务模式也或将重塑。
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加强
此前,部分金融科技公司存在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信息在平台方、支付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在2020年10月,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对部分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警告和处罚。
于是,自1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开始施行。
2021年,消费金融行业的消费者金融信息合规性将提升,信息内部控制机制上进一步健全,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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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展望2021年,助贷市场或迎来三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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